【48812】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展开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详细介绍

  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供给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给、查验等服务,完成发票全范畴、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赞同,决定在辽宁省展开“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辽宁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纳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经过电子发票服务途径开具的发票,包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本用处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间,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本用处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本用处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根本内容有: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出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算计、价税算计(大写、小写)、补白、开票人。

  其间,电子发票服务途径为从事特定职业、产生特别应税行为及特定运用场景事务(包含:稀土、修建服务、旅客运送服务、货物运送服务、不动产出售、不动产运营租借服务、农产品收买、光伏收买、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出售、差额纳税等)的纳税人供给了对应特定事务的“全电”发票款式。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间: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途径等信息,第6-20位代表次序编码等信息。

  五、经过电子发票服务途径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本用处和根本运用规则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暗码区不再展现发票密文,改为展现电子发票服务途径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途径网址。

  六、辽宁省纳税人运用增值税发票归纳服务途径接纳试点纳税人经过电子发票服务途径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获得出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法交给的“全电”发票。

  辽宁省纳税人获得经过电子发票服务途径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契合相关规则的增值税扣税凭据,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请求出口退税、代理退税的,应按规则经过增值税发票归纳服务途径承认用处。

  七、纳税人获得开票方经过电子发票服务途径开具的发票,产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间断、出售折让等景象,需开票方经过电子发票服务途径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则履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处承认及入账承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承认单》(以下简称《承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承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处承认或入账承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承认单》,经对方承认后,开票方根据《承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承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获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承认单》同时作为记账凭据。

  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依照财政和档案部分的相关规则履行。

  十、纳税人应当依规则依法、诚信、照实运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承受税务机关依法查看。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危险防备,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